人民的名义出错股份_股票代持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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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 实际出资人(股东):(以下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代持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拟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预先核准的名称,以下称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 建 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义出资人,乙方仅是根据甲 禀 方的决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 骱 资人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 实际出资人(股东):(以下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代持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拟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预先核准的名称,以下称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 建 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义出资人,乙方仅是根据甲 禀 方的决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 骱 资人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辎 和代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揲 : 甲方在公司出资的金额为:元;出资的方  式为:;甲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没有股份只有分红,分红如何保障

通常情况下,他也不会参与公司经营,股东之间会约定他只享有分红权。那这干股股东的怎么分钱呢?拿干股、当股东,最大的利就是有分红的权利,也就是分钱的权利。就干股股东而言,他与其他股东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股东获得分红的权利是基于股东身份获得的,也就是说,公司效益好、赚的钱多,股东能分的钱就多,股权比例多的股东,抛开公司控制权而言,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能分到更多的钱。当公司赚钱后开始分钱时,股东会根据各自占有的股分比例,对应分得那部分的红利。当然,章程对于股东分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如果章程对于分红有特殊约定的,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讼阅读|完整梳理: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及裁判规则

现实中满足实质要件的主体与满足形式要件的主体相分离,是产生股权代持的基础。公司法、如我国有关政策、法律禁止党政机关法人、部分主体因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投资领域、部分主体处于自己的时间精力或'不露富'等因素的考虑,而不愿成为公司登记的股东。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存在三方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为合同关系(但存在冒名股东的情况就是侵权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分别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分别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相关法律关系应当区别分析,分清内外关系,区别对待。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法律问题研究(下).docx

因此就必须确保这种信息披露的效力及违法从事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能有效震慑潜在行为人,且在“谁出资、谁所有”的规则下其对股份所有权仍可受到民法和公司法的保护,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可能只成为一个“吓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的纸老虎。因为在刑法归责要件很难套用在股份代持行为的前提下,如果从事虚假披露的行为人对于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归属都不会受任何影响,对于任何基于非法原因而未进行披露的股份代持,我们建议利用制度设计上的诱导机制以“利益诱导”与“利益碰撞”原则来减少“股份代持”机会。我们关注到江苏、上海高院在处理“隐名股东”的一些特殊做法。比如,上海高院规定“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那么就股份代持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将股份代持认定为一种合法的信托或代持安排,即在股份代持目的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股份代持为一种合法的所有权结构安排,对于委托人(信托人)有关诉争标的或者标的处理收益请求一律不予支持。

婚内可否用“股权代持”转移共同财产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要件有二。一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就代持达成合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际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而未必能由隐名股东顺利变更为显名股东,除非经过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就胡某与张某签订的代持协议而言,因双方约定由胡某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且胡某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只要胡某愿意,随时可以显名,如果配偶一方始终没有发现另一方隐名持股的事实及目标公司的线索,在离婚纠纷中就可能被少分财产。需要强调的是,股权代持无论对名义股东还是对实际股东来讲,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