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名册登记_非上市公司不记名股票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四、股东名册登记为统一公示方式,但股东名册公信力不足时股 东名册登记公示的一大缺陷,因此将股东名册托管给独立第三方无疑是最后的选择,构建不同层次的独立第三方托管格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在工商局、并将上述决定添加到章程中。虽然不直接具有前述公司登记机关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登记效力,因此具有较之公司内部记载更高的证据效力。一方面,就股份转让 的情况看,如江西、公司将受让人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实质上是一种股权过户 行为,受让人必须根据与转让人的股 权转让合同接受公司股权,才最终取得股权,表明我国立法只是将股东名册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 方式,只能以公司将受让方载入股东名册之时或者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之时作为股权 变动生效之时,至于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是否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则上也并不影响股权的 变动效力。
从一股权纠纷案看内部职工股股权的认定与管理
因此,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登记” , 应以股东名册或股权登记簿的“变更登记” 为准, 即股东名册或股权凭证上的登记具备“公示” 效力, 工商变更登记既无法定要求也无实际必要。但无任何资料显示原先持股的内部职工与被告之间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 且股权登记簿上记载的股东姓名仍是原先出资认购股份的内部职工的姓名。因此, 被告作为发起人登记的股权基础究竟怎样本案可以暂不去考虑, 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 由被告管理的股权登记簿载明的股东姓名仍是原先的内部职工。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登记” , 应以股东名册或股权登记簿的“变更登记” 为准, 因此, 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权属应以股权登记簿载明的股东姓名为准, 是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 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财政部、 其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 与买方(返售方) 签订协议, 买回同一笔债券的融资活动。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经过对股权变动其他公示方式如公司章程记载备案、记名股票 的背书转让、不记名股票的交付、工商登记等方式的对比后,因为股东名册记载信息符合外观主义,可以让物体的股权客观表现; 股东名册属于各个法系普遍规定的指导,更重 要的是股东名册变更公示符合时代发展趋势。股权登记制度的设计则 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股权登记制度应当采用直接登记制度,虽然直接登记制 度对股权交易的效率有所影响,但是却有利于交易安全。如果不顾交易安全片面追求交易效 率,最终也只能是零效率。评述: 无纸化条件下,以股东名册登记作为股权变动公示无疑是最佳选择,但是就我国国 情而言,股东名册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并不深入人心。要以股东名册登记为作为股权变 动公示的核心,提高股东名册登记的效力是构建股权变动公示制度的必由之路。从目前 我国的股权托管现状来看,将股东名册托管给独立第三方管理有助于提高股东名册登记 的效力、维护交易安全、减轻公示负担。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汪兴平)
即仅对公司、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只能信赖工商登记部门的股东登记,工商登记本身就是对公司的投资人的对外公示,因此,虽然工商登记的股东记载只是对股东投资的证明,也是维护财产的有序流动的前提,从而有效保障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故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只有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受让人才能对抗第三人将该股权作为转让人的资产处置的效力,仅完成公司股东名册变更而未能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受让人的受让股权还不具有对公司之外的效力,此时,受让人可对公司和公司股东主张公司股东的权利,但对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此时公司的股东仍然是转让人而不是受让人,因此,如果法院此时对转让人执行工商登记的股权时,受让人无权对此异议,也就是说,受让人对外而言,其股权交付受让的标志应该是股权变更登记,因此,也就是说,股权交付的对外标志就是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