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和华融_赵海平股票

20190512:华特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此普通合伙人华特投资可有效控制有限合伙人只能对员工持股平台内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份额。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特投资已出具承诺,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及华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持有的出资份额时,华特投资将只批准其向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和华进投资的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因继承、财产分割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出资份额转让除外)。华弘投资、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未从事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因此,华特投资、华弘投资、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穿透计算后,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及华进投资系遵循“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平台,华特投资、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及华进投资不是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背景和原因,说明历次变动时的股权或份额价格、对应的发行人估值,并结合以上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需要进行股份支付处理的情形。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中弘兴业的账面净资产为30,477.61万元,评估后资产净值为53,307.91万元,即中弘卓业拥有的中弘兴业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3,307.91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价格按照评估后的资产净值作价,即本次拟购买的中弘投资100%股权和中弘兴业100%的股权共计作价191,087.32万元。向中弘卓业和建银国际共计发行438,273,671股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购买中弘投资100%股权和中弘兴业100%股权的支付对价。其中:向中弘卓业发行378,326,988股人民币普通股,向建银国际发行59,946,683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及董事会、本公司与科苑实业、本公司与中弘卓业、本公司与科苑实业、本公司与中弘卓业、并决议将上述议案提交ST科苑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同意与本公司、同意与科苑实业、同意中弘卓业以所持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的81.03%股权、北京中弘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同意中弘卓业全资子公司科苑实业购买本公司拟出售的资产,授权中弘卓业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资产重组有关的具体事宜及签署相关协议。

20190512:华特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或合伙人向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华和投资及华进投资的合伙人人数、人员构成及相关情况如下:退休前为华南研究所副总经理、已去世,人员构成及相关情况如下:已离职,人员构成及相关情况如下:因李团旺去世,其所持有的华进投资出资份额分别由李团旺妻子李春梅、儿子李柏葳继承。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石平湘、张穗萍、石思慧、石廷刚、傅铸红、李大荣,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后, 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及华进投资均已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华弘投资、持股平台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份额,有限合伙人向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出资份额,均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出资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

20190512:华特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保证华弘投资其他合伙人所间接持有的华特有限股权不变,该次股权架构调整前后,华弘投资所持发行人股权、华弘投资其他合伙人所持华弘投资出资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为一个整体的股权架构调整行为,调整后石平湘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少,华弘投资其他合伙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变,李大荣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应增加。因此,不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可不作股份支付处理。可不作股份支付处理,主要原因如下:因此,石平湘在确定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价格时,综合考虑转让时点、发行人当时的业绩情况、行业特点等因素,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份额转让价格系在双方均熟悉公司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所确定的出资份额转让价格是公允的。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石平湘曾三次向公司员工转让华弘投资出资份额,但该三次出资份额转让均可不作股份支付处理。华和投资、华进投资的合伙协议,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合伙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的合伙协议未就预留股份激励员工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的各合伙人所持出资份额均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为员工激励而预留股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