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股份公司章程_ipo股票什么时候能卖
「股票时间」ipo申报审核期间能够进行股权变更吗
一般来说,针对这个问题,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已经对公司董事、监事、中证监表示,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遵照以上法律法规办理具体流程。证监会表示,至此, 据悉,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主要讲解股份,本公司,转让的相关信息。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天合光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宏禹投资、融祺投资、当涂信实、承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股份变化的,送股、转增股本、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送股、转增股本、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项顺延。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原为: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五条原为: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第(四)项情形的,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监事、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相关案例研究
合并完成后,监事会进行改组。东软股份董事会、监事,直至其继任者根据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正式任命或接任,或直至存续公司批准其辞职或被解职。直至其继任者根据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正式任命或接任,或直至存续公司批准其辞职或被解职。商务部、中交股份全资子公司中交一公院、中交二公院、互为前提。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原路桥建设的股份(中交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中交一公院、中交二公院、中交股份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将通过接收方承继及承接路桥建设的所有职工、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责任等,路桥建设将办理注销登记,以其中部分股份换股吸收合并路桥建设,吸收合并完成后,中交股份作为合并方将取得路桥建设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路桥建设作为被合并方将被依法注销法人资格。中交股份类别股东会和路桥建设股东大会通过并取得有权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或核准,对于该部分发行对象,中交二公院、对于该部分发行对象,将采用换股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公司章程修改——以某上市公司的纠纷为例
乙公司到会并作为 公司其他股东的反对,该议案未能获得通过。乙公司认为,否定修改 章程的议案的做法是对股东权的侵害,遂起诉,要求法院责令 修改公司章程。对于本案如何解决,即是否应当将乙的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存在以下观 公司股东是客观事实,公司章程有关发起人记载信息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在本案, 临时股东大会上股东否决变更公司章程议案构成滥用权利而侵害其他股东权利,股东会 必须表决通过。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作为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对于非发起人的持股信息是否需要记载于公 司章程中属公司自治范围,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否决将乙公司的持股信息记载于公司章程是公司意志的体 现,并未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对乙的侵害,法院无权强制要求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乙的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章程。在表面上是普通股东受让来自发起人股东的股权后,要求将其名字 记载于公司章程无法实现的问题。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且不擅自变更、解除承诺义务。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北制药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因此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华北制药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冀中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或备案及批准本次股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