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宠股份法律意见书_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告]SST中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资料,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不对有关会计、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公募法人股不支付对价,也不接受对价。南腾公司、南京口岸公司、中纺机、上海钱峰、南腾公司、上海钱峰、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通用机械、粉末冶金制品、环保装备、电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备的修理和技术咨询服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纺机的股份结构如下:本次转增股本后,中纺机的股本结构如下:南腾公司、南京口岸公司、中纺机、上海钱峰、南腾公司、南京口岸公司、中纺机、上海钱峰、南京弘昌、南京弘昌及上海钱峰,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前十大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上海钱峰和南京弘昌。

双飞股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昊律师、孙芸律师、林超律师、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应被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后通过股权转让解除委托持股。且存在委托持股情形。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股份,部分激励对象转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浙创创投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规定: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体改、工商、财税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试点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符合股份合作企业要求的有关政策和企业章程,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PDF

不预览、原创者。立即自动返金币,本所接受卡尔股份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卡尔股份作上述引用时,完整、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卡尔股份、而不对卡尔股份的会计、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董事、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公司的劳动用工、公司涉及的诉讼、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尚需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查同意。法定代表人为于锡汉,经营范围为电气新产品、移动通信终端及设备、计算机整机、智能终端的研究、开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卡尔股份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由北电通信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关联交易]中达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次重组所涉资产交割、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达股份、保千里以及其他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实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有效。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中达股份作上述引用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首先向中达股份、保千里所在地,调查方法包括:对中达股份、对需现场调查的事实进行现场勘察,涉及中达股份、保千里及相关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章程,涉及中达股份、保千里及相关主体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开户许可证,涉及中达股份、涉及中达股份、保千里的主要财产的文件,涉及保千里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文件,涉及中达股份、保千里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中冠A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何飞燕、何森、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西泰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晨曦、北京砻佰汇润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朱丽筠、冯任懿、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审计、中冠股份与陈略、中冠股份与陈略、中冠股份与陈略、中冠股份与陈略、万元 人民币元、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何飞燕、作为其特聘法律顾问,法规、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假设,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

宇信科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法定代表人为洪卫东,经营范围为“研究、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