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质押需要股东同意_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股票

股权被质押后,股东还能享受分红吗?

以下内容只针对有限公司。即有财产权,又有成员权。不难理解,股权具有财产价值,企业家朋友在融资的时候,常常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此时,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不失为一个办法,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并不能约定生效条件,也并非成立时生效。若股权质押的对象也是公司股东,那么无需召开股东会,直接要求公司将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即生效;若对外质押,则需要召开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决议,按照决议将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即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若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是不能设立的。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反之,未进行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不能设立。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法律禁止流质条款,因而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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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实施对价安排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保持不变。股权出让人信达公司为股改动议人之一,完成股权转让、履行股改相关的对价安排义务。该股份因确权之诉已被司法冻结,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该公司已被撤销,无法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代为垫付后,送股、转增股票等),根据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全部获得流通权,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执行对价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原流通股的溢价和非流通股的折价均消失,所有股份具有相同的价格,因此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需向流通股股东履行对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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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认为股权为用益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他人不得代为行使。也不能例外。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股权质权实现后,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不得转让出质股权。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二,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权利质押论(一)权利质押的分类(汪兴平)

对于该类质权,质权人除要持有权利凭证设立质权外,还应向相应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核押手续,才能全面保护自己的质权权利,如就存单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姑且称此类质权为交付与登记混合型质权。权利质权一节未规定,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实际上担保物权的典型代表是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相比,权利质权的设立及效力在更多的时候更接近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而不是动产质权。对于不记名的以持有权利凭证表彰财产权利的,其质权的权利表彰方式与动产占有表彰动产权利无异,因此,该类质权,权利质权未规定的,应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即使权利质权规定的,其规定也基本类同于动产质权,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除非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担保债权人一般是不收取担保财产的孳息)、质权的设立和转质。而对于以登记方式设立质权的,其对出质的财产权利享有质权的表彰与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表彰无异,与动产质权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没有任何共同点,其质权的设立应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类同,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而不同于动产质权的孳息规则(比如质押的股权,在质权人采取收取股息清偿相应的债务的措施前,质权人不可能如动产质权那样直接从质物处取得孳息,除非另有约定)。